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急,客戶要做我們做定牌生產,都是壹些國外名牌,怎樣防止侵權,是不是要客戶提供法律授權書啊。

急,客戶要做我們做定牌生產,都是壹些國外名牌,怎樣防止侵權,是不是要客戶提供法律授權書啊。

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2007-12-22 06:51:18)

案情:當事人溫州市新藍天電器有限公司於2004年11月,受Global India Impex公司委托生產加工標註“GI”文字商標斷路器,而“GI”圖形商標屬通用儀器公司在中國申清註冊的商標,屬第09類,使用商品:用於陸地,衛星,光纖和電纜信號的音頻視頻數據接收器,警報控制器,信號處理器,電源裝置,平衡器,光學放大器,插座,激光模塊,喇叭天線。Global India Impex公司在印度本國斷路器商品上已經註冊了GI商標,擁有合法持有權。當事人在 Global India Impex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手續,未取得通用儀器公司許可情況下,擅自在境內生產加工標註GI註冊商標斷路器。2004年11月14日被永嘉工商局查獲,非法經營額4484美元。該局依《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為商標侵權,依法給予當事人處以90000元處罰。本案應當事人要求舉行了聽證。

爭議:

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及委托律師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理由如下:

壹、通用儀器公司在第09類上註冊的GI商標,使用商品不包括斷路器。插座該公司雖已註冊,但實際並未在該商品上使用;其他商品與斷路器雖同屬第09類,但並非同壹類似群,不能認定為類似商品,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二、當事人的行為不存在誤導公眾的事實。當事人按照Global India Impex公司的要求進行生產加工,並在產品上標註Global India Impex公司在其國內註冊的GI商標,產品直接出口印度,運往Global India Impex公司。當事人生產加工的斷路器,其銷售市場與國內商標權人並不相互覆蓋,不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本案當事人生產加工的斷路器銷售地在印度,根本不可能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商品的來源。況且,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4年2月18日,制定《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問題的解答》中:受境外商標權人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用於出口,其商標與權利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已作明確解答:“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是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於有權使用商標的人的明確委托,並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國境內銷售,不可能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應當認定構成侵權。”

三、未給國內商標權人造成任何損害。《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壹)項雖采用嚴格責任,不以主觀過錯為要件,但損害事實的存在應是侵權行為成立的要件之壹。當事人生產加工的產品均在印度銷售,不會給國內商標權人帶來實質性的損害。

四、定牌加工從本質上來說是壹種加工承攬行為,本案當事人雖在加工的產品上標註了該商標,但此種行為是否構成對商標的“使用”值得商榷。商標法中的使用壹詞除壹般理解的“用了”之外,還應包含“為商標目的而用”。當事人僅在加工過程中使用,產品並非進入國內消費流通領域。定牌加工行為並非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從本質來說,此時的商標使用者應為委托生產者而非定牌生產者。因此,本案商標的實際使用方為印度Global India Impex公司,而非當事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對商標權的保護亦應限定在適度合理的範圍內,在實際中不應加以擴大保護。

評析意見:

對涉外定牌加工的監管已成為工商部門新的執法領域。境內生產者為境外商標合法持有者所進行的定牌加工行為,是否構成對國內商標所有人的侵權,目前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意見,主流意見還是認為構成侵權,本人認同這種意見。

壹、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未實際使用的註冊商標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依法應當承擔商標侵權責任。當事人認為通用儀器公司屬境外美國公司,雖在插座上註冊了GI商標,但實際上並沒有在境內、在該商品上使用,當事人不構成侵權。當事人的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專用權是指註冊人所享有的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的專有權利。對註冊商標的保護並不以該商標是否在所有核定商品上實際使用為要件。我國商標法並未規定註冊商標都必須在核定商品上實際使用才能受法律保護。同時,這種在多個商品上註冊的行為屬保護性註冊,我國法律是允許的。

從本案看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應屬類似商品。雖然GI商標在除插座外的其他商品與斷路器不類似,但是插座與斷路器的生產、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相同,功能相似,應認定為類似商品。

二、定牌加工的產品即使不在國內銷售也可以構成商標侵權。商標的使用可以分為狹義上的使用和廣義上的使用,狹義上的使用指商標註冊人將其商標使用於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上;廣義上的使用則還包括商標的廣告宣傳使用、商標的交易使用,甚至還包括在不相同、非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近似商標的行為。《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也對“商標使用”作出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雖然,本案當事人定牌加工的產品在國外銷售,但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已經使用了他人的註冊商標。不能將“使用”僅狹義理解為流通領域中的銷售環節。

三、誤導公眾、給商標權人造成直接損害不是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二)……。本項只強調“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這壹必備要件,不強調主觀方面、直接損害及有無誤導情況,只要有規定的行為發生,即構成侵權。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表現是多方面的,有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實際損害和預期損害,顯形損害和隱形損害,未得利益的損害和應得利益的損害等。當事人的侵權行為已經對商標權人造成了潛在的損害。本案當事人提及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問題的解答》中的規定,這僅是北京市法院系統內的壹種指導性意見。

思考:

近年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該類案件的查處日漸增多。該類案件是經濟全球化趨勢與商標地域性發生沖突的具體體現。商標權的地域性指壹個國家或地區依照其本國的商標法或本地區的商標條約所授予的商標權,僅在該國或該地區有效,對他國或該地區以外的國家沒有約束力。在經濟發展日益超出壹國範圍而走向世界的大環境下,經濟的全球化與商標的地域性就不可避免地發生沖突。平行進口、涉外定牌加工就是沖突的具體體現。在適度合理範圍內保護本國商標權人的專用權,避免在實踐中擴大保護,阻礙我國加工制造企業走向世界的腳步,影響國際經濟和貿易的發展,這是當前立法機關急需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