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偵查。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之壹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會計法》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會計管理制度。本罪已被列入擾亂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說明本罪的客體具有擾亂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的屬性。《會計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第13條規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隱匿、銷毀會計憑證的行為,是公司、企業管理秩序中直接違反會計管理制度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特定的、有限的,是指公司、企業的會計憑證,不包括在《會計法》中。本罪的客體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所謂會計憑證,是指能夠證明財務會計活動的證據。所謂會計憑證,就是記錄經濟活動、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證據。會計憑證按用途和填制程序可分為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所謂會計賬簿,是由壹定格式的相互關聯的賬頁組成,用於順序、分類記錄各種經濟業務。賬冊有不同的種類和格式,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統壹規定的前提下設置。壹般有日記賬、總賬、明細賬。所謂會計報表,是指公司或企業的會計部門以日常會計數據和其他有關資料為基礎,以壹定的指標體系和貨幣為計量單位,全面、系統、定期地匯總公司或企業在壹定時期內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表文件。為了滿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企業的會計報表由三個層次組成:壹是對外公開的會計報表。這類報表主要用於滿足企業的投資者、債權人和潛在投資者了解有關企業股權、債權和投資的各種信息。二是向國家各職能部門報送的各種會計報表,以滿足國家各職能部門對企業間接調控的需要。國家作為管理者,主要通過政策、法規、稅收、價格、信用等經濟杠桿引導企業的經營行為。為了滿足國家對企業進行調控的需要,企業還應向國家提供監測所必需的各種信息。第三,企業內部管理服務的各種報表。這類報表是為企業各級管理者服務的,如生產、銷售、財務成果等快報的編制,供企業管理者決策和調度。除了這些特定對象,那些與財務管理有關的會計憑證屬於其他會計資料。該罪客觀上表現為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有三個方面:壹是違法分子。行為人是在違反會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構成本罪的。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歸檔保存。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按照國務院、財政部或者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辦理。行為人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其行為違反了國家會計管理法律法規,屬於違法行為,這也是行為人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第二,行為的要素。本罪的客觀行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隱匿會計憑證的行為。即以各種方式轉移、隱匿、隱瞞公司、企業有關會計憑證的行為。根據《會計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比如公司、企業隱藏相關會計憑證,逃避監督檢查。二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的行為。即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按照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和銷毀方法銷毀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的行為。根據《會計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檔案,並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1984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其特點可分為永久類和定期類。定期存儲期限分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五年。如企業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的保存期限為十五年;會計賬簿中的明細賬保存期限也是十五年。(2)公司、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在法定保管期限內銷毀會計憑證,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都屬於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的行為。行為人實施上述兩種行為中的任何壹種,均可構成本罪。第三,劇情的要素。本罪屬於情節犯,行為人犯罪的嚴重性是本罪的法定要件。只有那些情節嚴重的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而那些情節輕微的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的行為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罰。至於什麽樣的情形屬於“情節嚴重”,刑法修正案沒有明確規定。在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出臺之前,筆者認為“情節嚴重”壹般包括:多次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重要會計憑證;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給公司、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公司、企業中的會計人員、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他工作人員壹般不屬於本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作為本罪的主體,單位原則上應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法》第二條、第四十四條)。但根據刑法修正案第1條,本罪的單位主體僅指公司、企業,不包括其他單位,因為刑法修正案已將本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三節,顯然不包括其他單位,這與會計法的內容並不矛盾。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是依法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而故意隱匿、銷毀。行為人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憑證壹般都有某種目的,如逃避監督檢查、清算等。過失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