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力資源中心:
本人於x年1x月x日領取結婚證,根據公司考勤管理規定,婚假需要在領取結婚證半年內休完,即在x年x月x日前。但鑒於臨近年底,工作較多,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安排休假,現申請婚假延遲半年,申請在x年x月x日前休完。特寫此申請,望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對另壹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第壹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壹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壹千零五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