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廣告代理制,可以使廣告業內部形成良性運行秩序,最大限度地發揮廣告主、廣告公司與媒體的長處。
對代理廣告業務有以下規定:
(1)代理廣告業務,系指廣告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廣告經營活動,且其經營活動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2)代理廣告業務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在確定的文選經營範圍中有代理廣告業務項目的廣告經營者。不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廣告經營者,或雖然是廣告經營者,但廣告經營範圍中沒有代理廣告業務項目的,不能代理廣告業務。(3)廣告媒介單位,即新聞單位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可以代理同類媒介的廣告業務。壹是廣告媒介單位代理廣告客戶的廣告業務時,只能代理在與其相同的媒介上發布廣告;二是廣告媒介單位只能代理與其相同的媒介單位承辦廣告業務。(4)廣告業務代理費必須嚴格遵守《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即代理國內廣告業務的代理費為廣告費的10%;代理外商來華廣告業務,付給外商和國內代理者的代理費分別為廣告費的15%。(5)代理廣告業務的代理人必須查驗廣告證明,審查廣告內容。(6)廣告經營者代理廣告業務,應當與被代理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責任。
獨家代理:就是只有這壹個公司可以代理他的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