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是調整印花稅征納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征收的壹種稅。其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誌而得名。印花稅按照憑證的不同種類***設置了13個稅目。包括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
稅指國家向企業或集體、個人征收的貨幣或實物:稅收、稅額、稅款、稅率、稅法、稅制、稅務等。"稅"(又稱稅賦、稅金、稅收、賦稅、稅捐、捐稅、租稅)指政府為了維持其運轉以及為社會提供公***服務,對個人和法人強制和無償征收實物或貨幣的總稱。各國各地區稅法不同,稅收制度也不同,分類也不同,概念不盡壹樣。稅的中文稱呼,在中國各個朝代、各個中文地區對稅的稱呼也有差異。稅制即指稅收制度,由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計稅依據、減免稅和違章處理等要素構成;稅種指稅的種類,差異表現為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的不同,稅種總合構成“稅制”。
計稅方法
(1)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不足壹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
在壹角以上,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壹角計算繳納。財產租賃合同,稅額不足壹元的按壹元貼花。
(2)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應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
(3)同壹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個體工商戶確實不能設置帳簿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不設置帳簿。
第十三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十四條 發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不得印制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