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是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新中國成立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於1949年10月30日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華人民***和國憲法》頒布後,改稱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
歷史發展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該法第十條規定政務院設司法部,規定司法部是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主持全國的司法行政事宜。
1949年10月30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準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試行組織條例》。
至1950年,全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改革舊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建立律師公證制度,創辦政法大學,培養法學、法律專門人才,培訓司法幹部,開展法制宣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政權,促進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1952年7月16日,在中央司法部成立了由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組成的中央司法改革辦公室。
1953年4月,第二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後,中央司法部的機構作了調整,內設辦公廳、普通法院管理司、專門法院管理司、幹部管理教育司、法律宣傳司和專門委員室。
1954年8月13日,隨著各大行政區及大區司法部的撤消,司法部發出《關於各省與中央直轄市審判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分立問題的意見》,要求河北、山西等18省和京、津、滬三市立即建立司法廳(局),其它各省逐步建立司法廳,主持司法行政工作。
1954年9月21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改稱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同時在全國各大行政區成立了行政區司法部,大行政區撤銷後,又陸續建立了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地區、市壹級設有專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機構。
1955年11月2日,司法部第261次部務會議決定改進工作方法和調整機構,機構設置改為辦公廳、普通法院管理司、運輸法院管理司、人事司、教育司、公證律師司、法令編纂司及財務處、人民接待室。
1957年8月9日,國務院第56次全體會議決定撤銷全國的鐵路運輸法院和水上運輸法院,據此,司法部也相應地撤銷了運輸法院管理司。
1958年6月13日至8月20日,在第四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上,司法部領導成員遭到錯誤批判。
1959年,全國司法行政機關被撤銷,直至“文化大革命”結束,這種狀況延續了20年。
1979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決定,加強全國司法行政工作,重建司法部。
1979年10月,中***中央和國務院發出《關於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機構的通知》。中國的司法行政工作揭開了健康發展的新篇章。
1980年4月14日,國務院批準司法部設立法制局,負責法規整理和匯編工作。
1981年5月12日,國務院批準司法部設立外事局,統壹擔負全國司法外事工作。
1982年,司法部職能進行調整,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劃歸法院自行管理;法律法規匯編劃歸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承擔。
1983年,監獄、勞教工作由公安部劃歸司法部管理。
1984年6月11日,國務院批準司法部設立審計室。
1984年8月,成立直屬於司法部的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前身為原中央政法幹部學校,1983年5月並入中國政法大學,1984年8月又獨立建校。
1984年9月7日,國務院批準司法部恢復計劃財務司。
1987年6月,國務院批準司法部成立司法協助局,統壹領導和管理中國與其它國家的司法協助工作。
1988年10月25日,國家編委批準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確定,機構設置改為辦公廳、教育司、勞動改造工作管理局、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宣傳司、律師司、公證司、基層工作司、外事司、司法協助司、法規司、人事司、計劃財務司、行政司等14個司局及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和老幹部局。
1994年4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確定:司法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
1998年6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確定:“司法部是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2001年11月21日,司法部增設司法考試司。
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4號),司法部主要承擔以下職能:
(壹)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托公證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十壹)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臺的司法行政事務;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職能機構
司法部有職能機構16個:辦公廳、政治部、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社區矯正管理局、法制宣傳司、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法律援助工作司、基層工作指導司、國家司法考試司、司法鑒定管理局、法制司、司法協助外事司、計財裝備司、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
直屬單位
司法部有直屬單位22個:司法部信息中心、司法研究所(研究室)、機關服務中心、燕城監獄、法律援助中心、直屬煤礦管理局、預防犯罪研究所、法制日報社、法律出版社、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公證協會、中國監獄工作協會、中國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協會、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司法行政學院、國家司法考試中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司法協助交流中心、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司法部港澳臺法律培訓交流中心。
派駐機構
司法部有派駐機構1個:駐部紀檢組監察局。
地方廳局
司法部有下屬地方廳局30個:北京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重慶市司法局、黑龍江省司法廳、吉林省司法廳、遼寧省司法廳、河北省司法廳、山西省司法廳、陜西省司法廳、甘肅省司法廳、青海省司法廳、山東省司法廳、河南省司法廳、湖北省司法廳、湖南省司法廳、江蘇省司法廳、江西省司法廳、浙江省司法廳、福建省司法廳、安徽省司法廳、廣東省司法廳、貴州省司法廳、雲南省司法廳、海南省司法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廳、西藏自治區司法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