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過錯,賠償責任,子宮脫垂,直腸穿孔
壹.引言
子宮脫垂手術導致直腸穿孔,醫院需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本文通過壹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孫某某與xxx市第壹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壹審民事判決書(2018)X1702民初6668號”。
二.基本案情
(壹)2017年10月26日,原告在因身體不適至被告處治療,經診斷為子宮脫垂Ⅰ度,經各項檢查正常無異樣後,被告對原告施陰式全子宮切除術+陰道前後壁修補術+尿道懸吊術。手術後,原告出現腹痛、高燒不退,經被告多方診治無效,建議原告轉院,後原告轉至xxx市中心醫院治療。
(二)經檢查,原告因在被告處手術腹腔腸管廣泛粘連,肝臟呈小結節樣氧化,腹腔內有黃色渾濁膿性滲液約700ml,直腸後壁有壹直徑約1cm的穿孔,自穿孔有腸內容物流出,乙狀結腸及直腸充血水腫,直腸系膜變黑壞死,盆腔有大量膿性滲出物,伴糞臭味。膽囊約12cm×8cm×6cm,充血水腫,壁厚,張力大,膽囊壁點狀壞死發黑,與周圍組織有粘連。行結腸造瘺,切除膽囊、切除直腸系膜、切除破裂直腸等手術。後原告因病情未得到完全治愈,又入住xxx市中心醫院、鄭州大學第壹附屬醫院繼續治療。
三.裁判結果
公民享有生命 健康 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相關費用。本案中,司法鑒定書對該起醫患糾紛分析合理、責任認定準確,應予以采信,故人民醫院對原告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2019年5月29日法院判決,限被告xxx市第壹人民醫院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孫某某各項損失***計161419.23元。
四.討論
(壹)患方認為:由於被告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非但未及時有效的治療原告的疾病,反而對原告的身體造成更重的損傷,現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計28萬元。
(二)醫方辯稱:1、答辯人在對被答辯人的診療過程中進行了有效的治療,診療方法正確,不存在違反診療規範的行為,不存在過錯。2、鑒定意見缺乏可信性,不具有科學性、客觀性。3、被答辯人的訴請過高且沒有法律依據,不應當予以支持。
(三)醫療鑒定意見:人民醫院在對被鑒定人孫某某的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被鑒定人孫某某存在同等因果關系。被鑒定人孫某某子宮切除術後致殘程度評定為七級;其直腸穿孔造瘺並還納術後部分腸切除致殘程度評定為九級。
(四)法院觀點:綜合原告實際損失為274763.46元,被告人民醫院應承擔50%的份額,計款137381.73元,鑒定費16050元,由被告人民醫院承擔12037.5元,精神撫慰金根據被告過錯程度、損害後果、履行能力酌定為12000元。綜上被告人民醫院應支付原告賠償款161419.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