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大全 - 勞動法39條規定全文

勞動法39條規定全文

法律主觀:

勞動法第39條規定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以下工作和休息辦法,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