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發工資證明主要分為標題、正文以及落款三個部分。正文部分需表明停發工資的員工姓名,停發工資的原因,以及停發工資的期限。落款處用人單位需簽字蓋公章。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賠償,那麽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法律客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余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