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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章程

1999年5月26日制定 2004年7月25日修訂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以下稱協會),簡稱中估協。英文名稱為China Real Estate Valuers Association,縮寫為CREVA。

第二條 協會是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和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非營利性的行業自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聯合全國土地估價組織和土地估價人員,進行自律管理;引導從業人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土地估價執業道德,執行專業守則和估價規範,規範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促進土地估價師專門知識及專長技能的發展和深造;保障從業人員獨立、客觀、公正執業,維護支持中國土地估價師獨特的專業特點、地位及利益;增進行業交流;調解執業中產生的爭議;維護國家、企業和個人在土地方面的權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四條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和國國土資源部的業務指導,接受中華人民***和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辦公地點:中國北京市西城區冠英園西區37號。郵政編碼:10003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接受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擬定、實施土地評估行業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建立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配合行政主管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形成完善有效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

(二)負責會員的管理及組織聯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行業內外關系,維護提升行業地位及利益,保障土地估價師依法執業,代表會員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述;

(三)組織土地估價理論、方法和政策的研究與交流,制定協會土地估價技術指南,組織會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提升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

(四)協同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對土地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並按有關程序對違反土地評估行業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的協會會員進行相應處理或處罰;

(五)受理土地估價業務活動中發生糾紛的調解和裁定;

(六)開展土地評估機構的資信評級,推動行業誠信建設,開展各項有關土地估價的評比活動,表彰對協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提升行業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七)編輯印發土地估價書刊、資料,開展與國內外各相關組織的合作、交流與宣傳工作;

(八)協調各地方土地估價師協會合作開展相關的工作;

(九)承擔中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及考務等相關事務。

(十)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承擔全行業管理的相關事務或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土地估價資格並從事土地估價業務;

(二)擁護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執業。

第九條 從事土地估價研究、教學的專家,以及專職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管理人員,經理事會審查批準也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序: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團體會員同時提交有關證件及人員名單,個人會員同時提交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二)秘書處受理入會申請資料手續,將申請提呈協會專門委員會,符合條件並獲批準的申請人將正式獲接納為協會會員,惟協會理事會保留拒絕申請的權力;

(三)發布入會名單公告,頒發會員證。

第十壹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協會舉辦各項活動的參加權;

(三)協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獲得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維護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六)自願入會、自由退會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協會的監督、檢查、管理。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以書面方式向協會秘書處提出退會申請。接獲退會申請後,協會秘書處將厘定退會會員所欠協會會費金額並要求其在退會生效前清償。

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協會並保留追繳所欠協會會費的權力。

協會頒發的會員證書為協會財產,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終止會籍均須按要求歸還會員證書。

協會理事會可按協會專門委員會訂明的條件重新接納已退會的會員。

第十四條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有關規定的,由理事會給予勸戒、內部通報批評、警告、公開譴責、勸退或撤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協會理事會行使職權,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

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並根據會長提名表決選舉和罷免副會長、表決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召開的、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批準協會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經費收支報告;

(六)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撤消理事,並報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七)決定設立和解散協會專門委員會;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九)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秘書處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撤消會員資格及懲處;

(十壹)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決議內容應在協會的會員通訊刊物上公告刊登。

第二十壹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特殊情況應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成員由當然常務理事成員和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當然常務理事成員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代表業務行政主管部門的理事。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壹、三、八、九、十、十壹、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當然常務理事成員出席且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決議須向所有常務理事書面告知。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壹次,特殊情況經當然常務理事成員提議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立專門委員會, 由理事會向各專門委員會轉授適宜的理事會權力,各專門委員會根據理事會的授權和指導開展工作,並須按要求向理事會報告。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委任和罷免,其中專門委員會主任壹般由協會副會長兼任。

協會專門委員會須在理事會的授權和指導下就有關事務開展工作,協會秘書處予以配合執行。

協會專門委員可聘任專家委員。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地估價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民政部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要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協會法定代表人為協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更換法定代表人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遇有特殊情況可受托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壹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和解聘;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協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會員會費收取額度。

協會會費限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協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協會配備具有專門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準則,對協會的經費使用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協會的自有資產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資產,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規定由理事大會或委托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對協會章程進行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 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交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2004年7月25日經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理事會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