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的賬務處理如下:
“免、抵、退”稅政策適用增值稅壹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增值稅應納增值稅額。
“免、抵、退”即出口環節免稅,采購環節已經繳納的增值稅稅額(進項稅額)給予退稅,實際退稅前,先抵減內銷環節的應納稅額,所以對於執行免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需要有的稅額抵扣,出口環節免稅了,那麽能夠抵扣的就是內銷環節的應納稅額,所以生產型企業才會適用“免抵退”稅政策,而僅出口的外貿型企業執行“免退”稅辦法。
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流程,理解整個出口退稅分錄:
企業采購原材料等:
借:原材料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貨物出口並確認收入結轉成本: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計算“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實際離岸價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免稅原材料成本)×(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原材料成本包括出口貨物所含的國內購進的免稅原材料以及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由於免稅,對應的進項稅額為0,需要扣除這部分。
出口退稅納稅人根據企業類型分為執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和執行“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兩種出口退稅政策,適用的主體,具體退稅金額計算,以及賬務處理存在壹定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