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規定的禁止早戀行為與法律不沖突。
教師違法行為的主要類型有: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4、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出於故意或者由於過失而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所謂早戀,就是過早的戀愛,是壹種失控的行為。事實上“早戀”是學生在青春期的壹種理想觀、價值觀的暫時迷失,是壹種不規範的,具有反叛性的思想和心理品質。
導致這種心理和行為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下:
1、社會的不良影響;
2、家庭教育;
3、班級管理不及時、不到位,都能引起學生“早戀”。
綜上所述,“早戀”屬於青春期生理現象。我國法律對於“早戀”無明文限定的,根據法律“法無明文禁止不為罪”,“早戀”不屬於違法行為。但是,我們也不提倡。因為“早戀”影響正常的學習與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壹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