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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五項“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規定

第壹條 為防範和打擊操縱期貨交易價格違法行為,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和第七十條,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構成操縱。第三條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構成操縱。第四條 對合約或合約標的物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其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的,構成操縱。第五條 在臨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當手段規避持倉限制,形成持倉優勢,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的,構成操縱。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本規定行為的,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理。第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關於<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五項“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規定》起草說明

為打擊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增強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和第七十條的規定,我會制定了《關於<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五項“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將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壹、起草背景

近年來,我會在監管工作中發現,壹些交易者反復利用程序化交易工具或者自媒體平臺,通過虛假申報、蠱惑、搶帽子、擠倉等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擾亂期貨市場秩序。

此類行為未被《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明確禁止,呈現多發態勢,急需予以規制。

二、主要內容

《規定》***8條。第壹條為制定依據,第二至五條明確禁止虛假申報、蠱惑、搶帽子、擠倉等四種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第六條為兜底條款,第七條為責任條款,第八條為施行日期條款。

(壹)關於虛假申報操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