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條款要註意四個方面的問題:
1、內容要切合實際。保密協議的內容既要依據法律,又不能照搬法律。因為法律規定就全局而言的,對壹個具體用人單位和壹個勞動者來說,有不少具體的實際情況,協議內容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例如: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用人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將本單位某某產品或工序的生產技巧、化學配方、工藝流程、技術秘決、設計圖紙以及本單位的貨源情報等壹項或數項內容與勞動者進行約定,而不可照搬法律,籠統約定要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壹句話。
2、條款要嚴密。約定的保密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協議的依據,嚴密完整的保密約定應當具備商業秘密的內容、期限、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泄密賠償辦法等項條款,至於約定的途徑既可以在勞動合同正文中直接對保密事宜作出具體約定,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另訂壹個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當然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提及有關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保守,雙方壹致同意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員工保密規則制度、辦法等執行。若僅有用人單位有關保密規章制度,但在勞動合同中未提及或未約定適用勞動者,那麽就不能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追究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保密事項的賠償責任就失去前提。
3、保密範圍要適宜。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壹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可見,商業秘密的範圍是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但這些信息要構成商業秘密還必須具備三個特點,即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如果將不具有上述特征的壹切技術與經營信息全部劃為商業秘密,與勞動者進行約定,顯然範圍過寬。若事後以此約定認定勞動者違約泄秘,也缺乏法律依據。
4、管理要到位。在實際工作中,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保密事項後,認為壹了百了,“合同壹簽,扔到壹邊”,雙方是否按合同履行是壹筆糊塗帳,合同管理雜亂無章,使合同的簽訂流於形式。因此,在約定保密事項的同時,加強合同的管理十分重要。首先,用人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的管理,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防止無形資產的流失,從組織上營造商業秘密的保護環境;其次要加強文件資料管理,從中篩選出需要保密的經營、技術信息資料、磁盤實物等,確定其保密期限,加蓋密級印章,交專人保管,規定借閱範圍和時間,制定復制辦法和銷毀辦法等,堵塞泄密露洞,將問題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保密協議的規定包括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