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監督員要本科學歷,是由人民群眾通過特定程序選任,代表人民群眾對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進行監督。人民臨督員不具有工作關系、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只是社會公益行為,是沒有工資的。
民臨督員顯然不具有工作關系、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只是社會公益行為,不會支付工資的。所謂工資是具有工作關系或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所享有的報酬。當然對履行監督作用較好的監督員可以給予物質或榮譽獎勵。人民監督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原工作單位應當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人民檢察院予以補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