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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違反稅務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怎麽處理?

違反稅務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執行。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以下條款規定: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換證手續的,比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出售發票;需要填開的,到主管稅務機關按次開具。

擴展資料: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於2003年12月17日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根據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該《辦法》分總則,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證照管理,非正常戶處理,法律責任,附則10章程49條,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1日起,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開始施行。

武漢市東湖區行政審批局官網-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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