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向無證單位發包勘察設計項目的;
(二)未按規定招標發包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勘察設計合同審核登記手續的;
(四)未辦理進市手續的外埠或境外勘察設計單位在本市進行勘察設計經營活動的。”三、在第二十壹條後增加壹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情節可分別予以警告、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停業整頓、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壹)無證從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的;
(二)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範圍進行勘察設計的;
(三)出賣、出借、出租、轉讓、塗改和偽造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進市許可證、圖簽和銀行帳號的;
(四)違法分包和轉包勘察設計任務的;
(五)違反建築市場資質管理有關規定,私招亂雇工程技術人員從事勘察設計工作的;
(六)利用勘察設計之機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建材產品、機電設備的。”四、將第二十三條刪除。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建委擬訂的《天津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根據本通知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壹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