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貫徹落實;
(二)本級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責任及階段性工作任務和目標完成情況的督促落實;
(三)重要文件、電報規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四)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
(五)督查部門主動立項並經領導同意督查事項的落實;
(六)其他需督促檢查事項的督促落實;
(七)對下級督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八條 督查工作應建立健全下列主要制度;
(壹)責任制度。建立督促檢查工作領導責任制度和督查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度,保證督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專項督查制度。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壹般以政府名義組織專項督促檢查,並由政府領導負責,辦公廳(室)及其督查機構實施督促檢查或組織有關部門***同實施督促檢查。
(三)督查調研制度。把督促檢查和調查研究結合起來,註意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認真分析原因,及時提出建議,為完善決策、改進工作提供依據。
(四)請示報告制度。督查事項的提出、督查工作的實施直到督查結果的反饋,都必須有嚴格的請示報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項必須及時逐級報告。
(五)通報制度。建立督促檢查工作通報制度,利用督查情況、新聞媒介等形式,通報工作進展情況,交流工作經驗。
(六)保密制度。對督促檢查工作中的涉密事項,應嚴格保密。
(七)獎懲制度。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對本地、本部門的督促檢查工作和督查事項的落實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評比,對督查工作開展得好的部門、單位及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督查工作開展不利、敷衍塞責、沒有完成督查任務的,予以通報批評;對頂著不辦、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第五章 工作程序第九條 督查工作壹般應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壹)立項。對開展的壹切督促檢查,包括上級機關和領導批示的督查事項,以及督查部門自立的督查事項,都應立項登記,提出擬辦意見,包括督查事由、承辦單位、辦理要求、承辦人等內容,送主管領導審批。
(二)下達任務。根據主管領導批示,督查部門擬定具體的工作方案並填寫督查通知單,及時下達給承辦單位。
(三)督促催辦。任務下達後,應及時了解情況,掌握辦理進度,對逾期未辦結的應予以及時催辦。
(四)參與協調。對督促落實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加以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和協調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及時向領導報告。
(五)督查報告。督促檢查事項結束後,督查部門應及時將辦理結果以督查報告等形式,報送上級機關或交辦領導。對難度大、辦理周期長的督查事項,可口頭或書面報告進展情況。
(六)督查歸檔。督促檢查事項辦結後,應及時立卷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