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四川省政府采購分散采購管理辦法》
第三條 分散采購活動由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
采購人自行組織分散采購的,應當具備自行組織采購的條件,不具備條件的,必須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也不得強制要求采購人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必須委托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