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各部門的督促檢查工作,由各部門辦公室承擔,指定專人負責,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專職工作人員。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要為政務督促檢查創造條件,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要為督促檢查部門提供交通工具,保證辦公經費;在參加會議、閱文、陪同領導同誌下基層等方面優先安排,以便他們全面、準確地了解政府中心工作和整體工作部署,正確領會政府工作思路和決策意圖;要鼓勵和支持督促檢查工作人員積極主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給他們出題目、交任務、壓擔子,撐腰作主,調動和保護他們的工作積極性;要充分發揮政務督促檢查部門的職能作用,授予其必要的組織、協調和聯絡等方面的權力,確立政務督促檢查部門的工作權威。第十條 政務督促檢查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誌負責,秘書長或主任分管。第三章 工作職責第十壹條 政務督促檢查部門的主要職責:
(壹)督促檢查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二)督促檢查政府系統工作目標責任制的完成情況;
(三)督促檢查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等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查辦領導同誌批示、上級機關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五)承辦政府領導同誌進行督促檢查的服務和組織協調工作;
(六)對下級政務督促檢查部門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
政務督促檢查工作的開展,主要是對政府決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要嚴格遵守以上職責界限,沒有政府及其領導同誌授權,不直接處理部門。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十二條 政務督促檢查工作要建立健全下列主要制度:
(壹)責任制度。要建立政務督促檢查工作領導責任制度、政務督促檢查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度,以保證政務督促檢查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報告制度。要建立健全督促檢查工作報告制度,從督查事項的提出、督查活動的組織,到督查結果的反饋,都要有嚴格的請示報告制度,逐級向上壹級負責,逐級向上壹級報告。
(三)專項督查制度。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壹般以政府名義組織專項督促檢查。專項督促檢查由政府領導同誌負責,辦公廳(室)及其政務督促檢查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參加。
(四)督查調研制度。要把督促檢查和調查研究結合起來,在督促檢查的同時,善於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分析決策得不到有效貫徹落實的原因,及時寫成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的報告,為決策的完善提供依據。
(五)評估制度。對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檢查,政府辦公廳(室)及其政務督促檢查部門要按工作進度及時進行分析總結,作出階段性評估,以改進工作和推進督促檢查工作質量的提高。
(六)通報制度。要建立督促檢查工作通報制度。利用工作簡報、新聞媒介等形式,通報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表揚先進,批評後進。
(七)保密制度。強化保密意識,遵守保密制度。對督促檢查工作中涉及的保密事項,要嚴格按保密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