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上傳播暴力血腥視頻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或者《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條之六。分別是:
(1)尚不構成犯罪的,觸犯《中華人民***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2)構成犯罪的,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
參與下列活動之壹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二)制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三)強制他人在公***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標誌的;
(四)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條之六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1、編寫、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散發、播放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
2、設計、生產、制作、銷售、租賃、運輸、托運、寄遞、散發、展示帶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標識、標誌、服飾、旗幟、徽章、器物、紀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等登載、張貼、復制、發送、播放,演示載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
4、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合、網絡應用服務的建立、開辦、經營、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散布、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後仍允許或者放任他人發布的;
5、利用教經、講經、解經、學經、婚禮、葬禮、紀念、聚會和文體活動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
6、其他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