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藝龍服裝廠加工生產印有ONLY商標的產品,涉嫌侵犯了自己合法持有的ONLY註冊商標專用權,綾致公司將該服裝廠起訴至法院。那麽法院最終會如何判決呢?來和八戒知產商標轉讓網壹起看看吧:
據了解,綾致公司經授權許可使用第1447254號ONLY商標,並有權以自己名義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經過多年市場運作,ONLY已成為頗具知名度的女裝品牌。
2014年12月1日,廣東省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下稱海珠工商分局)執法人員到藝龍服裝廠經營場地檢查時發現,其在廠內加工了980件印有ONLY標識的服裝。經核實,藝龍服裝廠未獲得商標權利人的授權或許可,也無法出示其他證明文件,經ONLY商標權利人鑒定,其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隨後,海珠工商分局沒收了涉案服裝980件,並對藝龍服裝廠罰款2萬元。
然而在不久之後,綾致公司向海珠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藝龍服裝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ONLY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服裝產品,藝龍服裝廠賠償綾致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等。
海珠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證實藝龍服裝廠未經綾致公司或涉案商標權利人許可或授權,私自加工生產印有ONLY商標的短袖T恤,並被海珠工商分局查處。鑒於此,藝龍服裝廠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對綾致公司持有的ONLY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審判決中,法院認定藝龍服裝廠的行為已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構成對ONLY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駁回藝龍服裝廠的上訴請求。在該案中,根據藝龍服裝廠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的時間、被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使用範圍、經營規模、商標的知名程度,以及綾致公司為制止上述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藝龍服裝廠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5萬元。
藝龍服裝不服,隨後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藝龍服裝廠只賺取加工費,並沒有享受商標的無形價值,不應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上訴案爭議焦點為藝龍服裝廠是否存在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壹審法院在法定範圍內判決的賠償數額是否合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壹項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且二者所使用商品類別均為服裝,屬於同類商品,藝龍服裝廠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
在賠償金額上,法院認為藝龍服裝廠稱服裝原料及侵權標識均是客戶提供且事後全部被沒收,但沒有提供任何涉及委托加工的證據,故無法認定其所稱的加工來源是否真實,亦無法認定其實際加工的數量是否即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的數量,藝龍服裝廠聲稱沒有獲利,缺乏依據。此外,壹審法院適用法定賠償方式酌情確定藝龍服裝廠向綾致公司賠償5.5萬元,該數額不存在畸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