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假設甲制藥廠除經營避孕藥品和用具的銷售業務外,並經營其他藥品,該制藥廠擬將避孕藥品和用具這壹免稅產品抽出,單獨設立乙制藥廠。分立前。甲制藥廠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萬元(適用稅率33%)。
應納所得稅額:12×33%=3.96(萬元)
分立後,如果暫不考慮規模經濟的影響, 甲、乙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之和仍為12萬元,其中甲企業9.5萬元,乙企業2.5萬元,則:
甲企業適用稅率為27%:
應納所得稅額=9.5×27%=2.565(萬元)
乙企業適用稅率為18%:
應納所得稅額=2.5×18%=0.45(萬元)
甲、乙兩企業稅負合計為3.015萬元(2.565十0.45),較分立前節減稅款9450元。
可見,企業分立中稅務籌劃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