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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通過分立的籌劃可以獲得哪些稅收方面的利益?

從所得稅方面看,雖然目前我國的所得稅采用的是比例稅率33%,而不是累進稅率,企業分立對降低整體稅負的作用不大。但是,為了照顧利潤水平比較低的小型企業,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在33%的基本稅率外,又規定了兩檔照顧性稅率。這樣,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減按18%的稅率計算繳納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企業,減按27%的稅率計算繳納所得稅。這種差別稅率給納稅人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即通過分立使原本適用高稅率的壹個企業,分化成兩個或兩個以上適用低稅率的企業,使其總體稅負得以減輕,但是這種稅收籌劃方法必須充分考慮成本和收益。

[案例1]

假設甲制藥廠除經營避孕藥品和用具的銷售業務外,並經營其他藥品,該制藥廠擬將避孕藥品和用具這壹免稅產品抽出,單獨設立乙制藥廠。分立前。甲制藥廠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萬元(適用稅率33%)。

應納所得稅額:12×33%=3.96(萬元)

分立後,如果暫不考慮規模經濟的影響, 甲、乙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之和仍為12萬元,其中甲企業9.5萬元,乙企業2.5萬元,則:

甲企業適用稅率為27%:

應納所得稅額=9.5×27%=2.565(萬元)

乙企業適用稅率為18%:

應納所得稅額=2.5×18%=0.45(萬元)

甲、乙兩企業稅負合計為3.015萬元(2.565十0.45),較分立前節減稅款9450元。

可見,企業分立中稅務籌劃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