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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保證金收取比例

農民工保證金收取比例具體如下:

1、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

2、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

3、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

4、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的規定如下:

1、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3%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

2、保證金根據省、市、縣各級項目審批權限實行層級監管,並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3、四種情況下可支取保證金有下列四種情形之壹時,經勞動保障部門查證屬實後可以支取保證金:

(1)建設企業未依法及時結算農民工工資,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2)建設單位或建設企業非法轉包、分包建設工程,導致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而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

(3)建設單位或建設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負責人隱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4)其他被認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5、工程交工後,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農民工集散場所公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日期、工資結算結果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凡無拖欠的,由銀行將保證金本金及活期利息壹次性退還繳費單位。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者:

1、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施工方繳納;

2、依據相關規定,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建築施工單位按規定存入。如果已存入工資保證金的建築施工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支付給農民工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

法律依據:《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建築施工單位按下列標準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壹)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築施工企業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