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我國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法規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壹個組成部分,是企業中最基本的壹項安全制度,也是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的核心。
定義: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經長期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實踐證明的成功制度與措施。這壹制度與措施最早見於國務院1963年3月30日頒布的《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即《五項規定》)。《五項規定》中要求,企業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各自在生產過程中應負的安全責任,必須加以明確的規定。
《五項規定》還要求:企業單位的各級領導人員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勞動保護的法令和制度,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即"五同時"制度)。
企業單位中的生產、技術、設計、供銷、運輸、財務等各有關專職機構,都應在各自的企業務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企業單位都應根據實際情況加強勞動保護機構或專職人員的工作;企業單位各生產小組都應設置不脫產的安全生產管理員;企業職工應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