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申辦《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戶,須出具以下證明文件:
1、開辦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申請報告;
2、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
3、場所負責人有關證明材料;
4、設施設備資料;
5、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
6、經營場所房屋使用證明;
7、經營管理規則。
二、經文化市場管理處審查批準,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和有關申報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領《安全合格證》。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和《安全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三證齊全,方可開業。
三、已經開辦的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四、文化市場管理處應在接到申辦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文件15日內予以答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娛樂場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