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適用婚姻締結地法 依據這個原則,結婚的實質要件依據婚姻締結地法來判斷,如果婚姻實質要件符合婚姻締結地法而有效,則該婚姻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有效。主張這壹原則的理由在於婚姻也是壹種契約關系,根據“場所支配行為”的原則,應該適用婚姻締結地法。而且這個沖突原則也比較簡單易行,壹些國家也認為婚姻涉及公***秩序,不符合婚姻締結地法不承認其效力。 這個原則目前在世界上得到了普遍的采用,包括美國許多州、拉美壹些國家、阿根廷、巴西、中國等。但是,單純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原則容易導致法律規避行為、“遷徙婚姻”或“跛腳婚姻”的現象。 (二)適用當事人屬人法 按照這個原則,結婚的實質要件依據當事人屬人法判斷,其理由是婚姻是壹種身份關系,應該以當事人屬人法來解決身份與能力問題。目前,法國、意大利、比利時、波蘭等多數歐洲大陸國家以及日本、泰國等以當事人本國法作為屬人法,而英國、丹麥、挪威和英聯邦國家以當事人住所地法為屬人法。這個原則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減少當事人規避法律和“遷徙婚姻”的現象,但是當事人屬人法可能與婚姻締結地的公***秩序相沖突而影響婚姻的效力。 此外,當夫妻雙方的屬人法不壹致的時候,目前國際上壹般是適用當事人各自的屬人法。比如《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17條的規定。 (三)混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和當事人屬人法 歐洲各國最近制定的沖突法中,對於這個問題大多數采用了混合適用的制度。混合適用原則又可以分成兩種情況:1、以婚姻締結地法為主,以當事人屬人法為輔。壹般是有條件的選擇適用規範。如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44條規定:“在瑞士舉行婚禮的實質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外國人之間結婚如果不符合瑞士法律規定的要件,但滿足當事人壹方本國法規定的要件,仍然可以舉行。”但是又規定了當事人規避法律的無效。前蘇俄、東歐的壹些國家采用這種制度;2、以當事人屬人法為主,婚姻締結地法為輔。如1979年《匈牙利國際私法》37條和38條規定了婚姻的實質要件依當事人的屬人法,但是如果外國人要在匈牙利結婚就必須符合匈牙利法的規定。前南斯拉夫、德國等國家采用這種制度。 混合適用制度消除了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和當事人屬人法帶來的消極後果,靈活可行,得到越來越多的采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