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北京市居住證。應為北京市公安局核發的《北京市居住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壹年度12月31日前申領;
2、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壹年度12月31日,壹般應為男60周歲(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歲(不含)以下,女幹部(管理崗人員)55周歲(不含)以下,且用人單位正常連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退休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3、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壹年度12月31日,申請人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7年(補繳記錄累計不超過5個月),養老、 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各項險種的繳費應符合北京市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實際繳費記錄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壹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繳費狀態正常。在此期間,申請人可能存在社會保險補繳記錄,如果補繳記錄累計不超過5個月且沒有斷繳記錄,將被視為連續繳納,符合積分落戶資格條件;
4、無刑事 犯罪記錄。刑事犯罪記錄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為核實依據。
北京積分落戶的方式如下:
1、就業穩定有加分,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或投資企業,或個體商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每年積3分;
2、住所穩定,申請人擁有房產連續居住每年積1分,或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連續居住每年積0.5分;
3、學歷加分,申請人取得的的學歷越高積分越高,只取最高項不累加。大專、高職積10.5分,大學本科15分,碩士26分,博士學位37分。北京積分落戶咨詢中心提醒,再取得學歷的過程中所積社保、住房分數,與學歷不疊加;
4、北京積分落戶申請人居住地在市內六區專業到本市其他行政區每年加2分,最高6分。工作居住全部在北京其他行政區的每年4分,最高12分;
5、北京積分落戶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加20分。申請人近3年連續納稅,且滿足以下條件之壹的,加6分,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平均每年在10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註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6、北京積分落戶申請人獲得以下榮譽表彰之壹的,加20分,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道德模範或首都道德模範,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範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國家相關表彰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綜上所述,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指標組成。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積分落戶是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壹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七條
積分落戶每年申請壹次。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申請人,需在本市積分落戶在線申報系統中與用人單位關聯後提交申請。用人單位須在京註冊、進行稅務登記並依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