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淵源。
(2)法律,專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
(3)行政法規,專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在法定職權範圍內為實施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法定權限內制定發布的適用於本地區的規範性文件。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憲法、組織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是根據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內施行的法律。
(7)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可以分為兩類:壹是部門規章,即國務院所屬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發布的規章。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章。這種規章稱為“地方政府規章”,以區別於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
(8)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國際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就政治、經濟、貿易、軍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問題確定其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國際慣例是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的壹些習慣做法和先例,通常是不成文的,最初被某些國家長期反復使用,後來為各國所接受並承認其法律的效力,並成為國際法的主要來源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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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