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解釋內容如下:
1、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是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壹個月的時間訂立的是口頭合同,也是違法的;
3、是若用人單位超過壹年不與之訂立合同,則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對於超過壹年不定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直接適用本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