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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廚房設計規範有哪些?

第壹章總則

第1.0.1條為保證飲食建築設計的質量,使飲食建築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城鎮新建、改建或擴建的以下三類飲食建築設計(包括單建和聯建):

壹、營業性餐館(簡稱餐館);

二、營業性冷、熱飲食店(簡稱飲食店);

三、非營業性的食堂(簡稱食堂)。

第1.0.3條餐館建築分為三級。

壹、壹級餐館,為接待宴請和零餐的高級餐館,餐廳座位布置寬暢、環境舒適,設施、設備完善;

二、二級餐館,為接待宴請和零餐的中級餐館,餐廳座位布置比較舒適,設施、設備比較完善;

三、三級餐館,以零餐為主的壹般餐館。

第1.0.4條飲食店建築分為二級。

壹、壹級飲食店,為有寬暢、舒適環境的高級飲食店,設施、設備標準較高;

二、二級飲食店,為壹般飲食店。

第1.0.5條食堂建築分為二級。

壹、壹級食堂,餐廳座位布置比較舒適;

二、二級食堂,餐廳座位布置滿足基本要求。

第1.0.6條飲食建築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或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範和規定。

第二章基地和總平面

第2.0.1條飲食建築的修建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與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要求,選擇群眾使用方便,通風良好,並具有給水排水條件和電源供應的地段。

第2.0.2條飲食建築嚴禁建於產生有害、有毒物質的工業企業防護地段內;與有礙公***衛生的汙染源應保持壹定距離,並須符合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規定。

第2.0.3條飲食建築的基地出入口應按人流、貨流分別設置,妥善處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廢棄物等的運存路線與堆場。

第2.0.4條在總平面布置上,應防止廚房(或飲食制作間)的油煙、氣味、噪聲及廢棄物等對鄰近建築物的影響。

第2.0.5條壹、二級餐館與壹級飲食店建築宜有適當的停車空間。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3.1.1條餐館、飲食店、食堂由餐廳或飲食廳、公用部分、廚房或飲食制作間和輔助部分組成。

第3.1.2條餐館、飲食店、食堂的餐廳與飲食廳每座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3.1.2的規定:

第3.1.3條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館、食堂中的餐廳與廚房(包括輔助部分)的面積比(簡稱餐廚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餐館的餐廚比宜為1∶1.1;食堂餐廚比宜為1∶1;

二、餐廚比可根據飲食建築的級別、規模、經營品種、原料貯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區特點等不同情況適當調整。

第3.1.4條位於三層及三層以上的壹級餐館與飲食店和四層及四層以上的其他各級餐館與飲食店均宜設置乘客電梯。

第3.1.5條方便殘疾人使用的飲食建築,在平面設計和設施上應符合有關規範的規定。

第3.1.6條飲食建築有關用房應采取防蠅、鼠、蟲、鳥及防塵、防潮等措施。

第3.1.7條飲食建築在適當部位應設拖布池和清掃工具存放處,有條件時宜單獨設置用房。

第二節餐廳、飲食廳和公用部分

第3.2.1條餐廳或飲食廳的室內凈高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小餐廳和小飲食廳不應低於2.60m;設空調者不應低於2.40m;

二、大餐廳和大飲食廳不應低於3.00m;

三、異形頂棚的大餐廳和飲食廳最低處不應低於2.40m。

第3.2.2條餐廳與飲食廳的餐桌正向布置時,桌邊到桌邊(或墻面)的凈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僅就餐者通行時,桌邊到桌邊的凈距不應小於1.35m;桌邊到內墻面的凈距不應小於0.90m;

二、有服務員通行時,桌邊到桌邊的凈距不應小於1.80m;桌邊到內墻面的凈距不應小於1.35m;

三、有小車通行時,桌邊到桌邊的凈距不應小於2.10m;

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時,可參照前款規定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3.2.3條餐廳與飲食廳采光、通風應良好。天然采光時,窗洞口面積不宜小於該廳地面面積的1/6。自然通風時,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該廳地面面積的1/16。

第3.2.4條餐廳與飲食廳的室內各部面層均應選用不易積灰、易清潔的材料,墻及天棚陰角宜作成弧形。

第3.2.5條食堂餐廳售飯口的數量可按每50人設壹個,售飯口的間距不宜小於1.10m,臺面寬度不宜小於0.50m,並應采用光滑、不滲水和易清潔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溝槽。

第3.2.6條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門廳、過廳、休息室、洗手間、廁所、收款處、飯票出售處、小賣及外賣窗口等,除按第3.2.7條規定設置外,其余均按實際需要設置。

第3.2.7條就餐者專用的洗手設施和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壹、二級餐館及壹級飲食店應設洗手間和廁所,三級餐館應設專用廁所,廁所應男女分設。三級餐館的餐廳及二級飲食店飲食廳內應設洗手池;壹、二級食堂餐廳內應設洗手池和洗碗池;

二、衛生器具設置數量應符合表3.2.7的規定:

三、廁所位置應隱蔽,其前室入口不應靠近餐廳或與餐廳相對;

四、廁所應采用水沖式。所有水龍頭不宜采用手動式開關。

第3.2.8條外賣櫃臺或窗口臨街設置時,不應幹擾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適當距離,並應有遮雨、防塵、防蠅等設施。外賣櫃臺或窗口在廳內設置時,不宜妨礙就餐者通行。

第三節廚房和飲食制作間

第3.3.1條餐館與食堂的廚房可根據經營性質、協作組合關系等實際需要選擇設置下列各部分:

壹、主食加工間——包括主食制作間和主食熱加工間;

二、副食加工間——包括粗加工間、細加工間、烹調熱加工間、冷葷加工間及風味餐館的特殊加工間;

三、備餐間——包括主食備餐、副食備餐、冷葷拼配及小賣部等。冷葷拼配間與小賣部均應單獨設置;

四、食具洗滌消毒間與食具存放間。食具洗滌消毒間應單獨設置;

五、燒火間。

第3.3.2條飲食店的飲食制作間可根據經營性質選擇設置下列各部分:

壹、冷食加工間——包括原料調配、熱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

二、飲料(冷、熱)加工間——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飲料煮制、冷卻和存放用房等;

三、點心、小吃、冷葷等制作的房間內容參照第3.3.1條規定的有關部分;

四、食具洗滌消毒間與食具存放間。食具洗滌消毒間應單獨設置。

第3.3.3條廚房與飲食制作間應按原料處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備餐、食具洗存等工藝流程合理布置,嚴格做到原料與成品分開,生食與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副食粗加工宜分設肉禽、水產的工作臺和清洗池,粗加工後的原料送入細加工間避免反流。遺留的廢棄物應妥善處理;

二、冷葷成品應在單間內進行拼配,在其入口處應設有洗手設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間的入口處應設有通過式消毒設施;

四、垂直運輸的食梯應生、熟分設。

第3.3.4條廚房和飲食制作間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3m。

第3.3.5條加工間的工作臺邊(或設備邊)之間的凈距:單面操作,無人通行時不應小於0.70m,有人通行時不應小於1.20m;雙面操作,無人通行時不應小於1.20m,有人通行時不應小於1.50m。

第3.3.6條加工間天然采光時,窗洞口面積不宜小於地面面積的1/6;自然通風時,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1/10。

第3.3.7條通風排氣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各加工間均應處理好通風排氣,並應防止廚房油煙氣味汙染餐廳;

二、熱加工間應采用機械排風,也可設置出屋面的排風豎井或設有擋風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風措施;

三、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應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器的排氣裝置,過濾器應便於清洗和更換;

四、產生大量蒸汽的設備除應加設機械排風外,尚宜分隔成小間,防止結露並做好凝結水的引泄。

第3.3.8條廚房和飲食制作間的熱加工用房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3.3.9條各加工間室內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地面均應采用耐磨、不滲水、耐腐蝕、防滑易清洗的材料,並應處理好地面排水;

二、墻面、隔斷及工作臺、水池等設施均應采用無毒、光滑易潔的材料,各陰角宜做成弧形;

三、窗臺宜做成不易放置物品的形式。

第3.3.10條以煤、柴為燃料的主食熱加工間應設燒火間,燒火間宜位於下風側,並處理好進煤、出灰的問題。嚴寒與寒冷地區宜采用封閉式燒火間。

第3.3.11條熱加工間的上層有餐廳或其他用房時,其外墻開口上方應設寬度不小於1m的防火挑檐。

第四節輔助部分

第3.4.1條輔助部分主要由各類庫房、辦公用房、工作人員更衣、廁所及淋浴室等組成,應根據不同等級飲食建築的實際需要,選擇設置。

第3.4.2條飲食建築宜設置冷藏設施。設置冷藏庫時應符合現行《冷庫設計規範》(GBJ72—84)的規定。

第3.4.3條各類庫房應符合第3.1.6條規定。天然采光時,窗洞口面積不宜小於地面面積的1/10。自然通風時,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1/20。

第3.4.4條需要設置化驗室時,面積不宜小於12m2,其頂棚、墻面及地面應便於清潔並設有給水排水設施。

第3.4.5條更衣處宜按全部工作人員男女分設,每人壹格更衣櫃,其尺寸為0.50×0.50×0.50m3。

第3.4.6條淋浴宜按炊事及服務人員最大班人數設置,每25人設壹個淋浴器,設二個及二個以上淋浴器時男女應分設,每淋浴室均應設壹個洗手盆。

第3.4.7條廁所應按全部工作人員最大班人數設置,30人以下者可設壹處,超過30人者男女應分設,並均為水沖式廁所。男廁每50人設壹個大便器和壹個小便器,女廁每25人設壹個大便器,男女廁所的前室各設壹個洗手盆,廁所前室門不應朝向各加工間和餐廳。

第四章建築設備

第壹節給水排水

第4.1.1條飲食建築應設給水排水系統,其用水量標準及給水排水管道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J15—88)的規定,其中淋浴用熱水(40℃)可取40l/人次。

第4.1.2條淋浴熱水的加熱設備,當采用煤氣加熱器時,不得設於淋浴室內,並設可靠的通風排氣設備。

第4.1.3條餐館、飲食店及食堂設冷凍或空調設備時,其冷卻用水應采用循環冷卻水系統。

第4.1.4條餐館、飲食店及食堂內應設開水供應點。

第4.1.5條廚房及飲食制作間的排水管道應通暢,並便於清掃及疏通,當采用明溝排水時,應加蓋篦子。溝內陰角做成弧形,並有水封及防鼠裝置。帶有油膩的排水,應與其他排水系統分別設置,並安裝隔油設施。

第二節采暖、空調和通風

第4.2.1條采暖

壹、各類房間冬季采暖室內設計溫度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二、廚房和飲食制作間內應采用耐腐蝕和便於清掃的散熱器。

第4.2.2條空調

壹、壹級餐館的餐廳、壹級飲食店的飲食廳和炎熱地區的二級餐館的餐廳宜設置空調,空調設計參數應符合表4.2.2的規定;

二、壹級餐館宜采用集中空調系統,壹級飲食店和二級餐館可采用局部空調系統。

第4.2.3條通風

壹、廚房和飲食制作間的熱加工間機械通風的換氣量宜按熱平衡計算,計算排風量的65%通過排風罩排至室外,而由房間的全面換氣排出35%;

二、排氣罩口吸氣速度壹般不應小於0.5m/s,排風管內速度不應小於10m/s;

三、廚房和飲食制作間的熱加工間,其補風量宜為排風量的70%左右,房間負壓值不應大於5Pa。

第4.2.4條蒸箱以及采用蒸汽的洗滌消毒設施,供汽管表壓力宜為0.2MPa。

第4.2.5條廚房的排風系統宜按防火單元設置,不宜穿越防火墻。廚房水平排風道通過廚房以外的房間時,在廚房的墻上應設防火閥門。

第三節電氣

第4.3.1條壹級餐館的宴會廳及為其服務的廚房的照明部分電力應為二級負荷。

第4.3.2條廚房及飲食制作間的電源進線應留有壹定余量。配電箱留有壹定數量的備用回路及插座。電氣設備、燈具、管路應有防潮措施。

第4.3.3條主要房間及部位的平均照度推薦值宜符合表4.3.3的規定。

第4.3.4條廚房、飲食制作間及其他環境潮濕的場地,應采用漏電保護器。

第4.3.5條餐館、飲食店應設置市內直通電話,壹級餐館及壹級飲食店宜設置公用電話。

第4.3.6條壹級餐館的餐廳及壹級飲食店的飲食廳宜設置播放背景音樂的音響設備。

附錄壹名詞解釋

1.餐館:凡接待就餐者零散用餐,或宴請賓客的營業性中、西餐館,包括飯莊、飯館、飯店、酒家、酒樓、風味餐廳、旅館餐廳、旅遊餐廳、快餐館及自助餐廳等等,統稱為餐館。

2.飲食店:設有客座的營業性冷、熱飲食店,包括咖啡廳、茶園、茶廳、單純出售酒類冷盤的酒館、酒吧以及各類小吃店等等,統稱為飲食店。

3.食堂:設於機關、學校、廠礦等企事業單位、為供應其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非盈利性場所,統稱為食堂。

4.汙染源:壹般指傳染性醫院、易於孳生蚊、蠅的糞坑、汙水池、牲畜棚圈、垃圾場等處所。

5.餐廳:餐館、食堂中的就餐部分統稱為餐廳。40座及40座以下者為小餐廳,40座以上者為大餐廳。

6.飲食廳:飲食店中設有客座接待就餐者的部分統稱為飲食廳。40座及40座以下者為小飲食廳,40座以上者為大飲食廳。

7.就餐者:餐館、飲食店的顧客和食堂就餐人統稱為就餐者。

8.主食制作間:指米、面、豆類及雜糧等半成品加工處。

9.主食熱加工間:指對主食半成品進行蒸、煮、烤、烙、煎、炸等的加工處。

10.副食粗加工間:包括肉類的洗、去皮、剔骨和分塊;魚蝦等刮鱗、剪須、破腹、洗凈;禽類的拔毛、開膛、洗凈;海珍品的發、泡、擇、洗;蔬菜的擇揀、洗等的加工處。

11.副食細加工間:把經過粗加工的副食品分別按照菜肴要求洗、切、稱量、拼配為菜肴半成品的加工處。

12.烹調熱加工間:指對經過細加工的半成品菜肴,加以調料進行煎、炒、烹、炸、蒸、燜、煮等的熱加工處。

13.冷葷加工間:包括冷葷制作與拼配兩部分,亦稱醬菜間、鹵味間等。本規範統稱為冷葷加工間。冷葷制作處系指把粗、細加工後的副食進行煮、鹵、熏、燜、炸、煎等使其成為熟食的加工處;冷葷拼配處系指把生冷及熟食按照不同要求切塊、稱量及拼配加工成冷盤的加工處。

附錄二本規範用詞說明

壹、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範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規範執行時,寫法為“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