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績效工資是指通過對員工的工作業績、工作態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綜合考核評估,確立員工的績效工資增長幅度,以科學的績效考核制度為基礎。工資分為三部分,績效工資是其中壹種,還有基本工資和其他工資。績效工資的考核方式有很多。像360度績效考核、平衡計分卡(BSC)、目標管理法(MBO)、關鍵績效指標(KPI)這些常用的考核方法。績效工資制的主要特點:1、有利於雇員工資與可量化的業績掛鉤,將激勵機制融於企業目標和個人業績的聯系之中;2、有利於工資向業績優秀者傾斜,提高企業效率和節省工資成本;3、有利於突出團隊精神和企業形象,增大激勵力度和雇員的凝聚力;4、績效工資占總體工資的比例較高,增強了企業付薪的有效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壹)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三)勞動生產率;(四)就業狀況;(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