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的科學管理,統壹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制度,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經濟事業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它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各機關、團體、國營企業、建設單位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健全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調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切實地把會計檔案管好。
第三條 會計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各單位的重要檔案之壹。會計檔案工作由各級財政機關和各級檔案業務管理機關***同負責進行業務指導、監督與檢查。
第四條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都應由財務會計部門按照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或裝 訂成冊。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本單位財務
會計部門保管壹年。期滿之後,原則上應由財務會計部門編造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部門保管。
財務會計部門和經辦人必須按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檔案,全部移交檔案部門,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檔案部門必須按期點收,不得推諉拒絕。
第五條 檔案部門接收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應當會同原則財務會計部門和經辦人***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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