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傷保險待遇有兩個文件:
第壹個文件、吉林省關於調整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辦字〔2017〕62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等規定,決定調整確定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調整確定範圍
(壹)2016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工傷,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享受住院夥食補助費的工傷人員。
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人員不屬於調整確定範圍。
二、調整確定標準
(壹)傷殘津貼。壹級傷殘每月增加159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152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145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38元,五級傷殘每月增加131元,六級傷殘每月增加124元。
(二)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職工配偶撫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再增加6元。
(四)住院夥食補助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日20元。
三、資金支付渠道
傷保險待遇標準所需資金,由原渠道繼續支付。
四、其他有關事項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執行本通知的調整確定標準。
本通知從2017年1月1日開始執行。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7年9月26日
第二個文件、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辦字〔2018〕50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等規定,決定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調整範圍
2017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工傷的,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人員不屬於調整範圍。
二、調整標準
(壹)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的每月增加236元,二級傷殘的每月增加225元,三級傷殘的每月增加214元,四級傷殘的每月增加203元,五級傷殘的每月增加192元,六級傷殘的每月增加170元。
(二)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34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資金渠道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所需資金,由原渠道繼續支付。
四、其他事項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執行本通知的調整標準。
本通知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執行。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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