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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放假期間工資發放規定

員工放假工資發放標準具體如下:

1、如果企業放假,員工的工資應當照常發放;如果因企業的原因而導致員工待崗的,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工資照常發放;

2、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則只發放生活費,但員工正常提供工作的,則按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來發放。

3、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4、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5、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根據相關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付清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