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規定提出罷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組成人員職務議案的權利。罷免案的提出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在人大舉行會議期間提出。(2)罷免案的對象必須是由人大選舉或常委會任命的人員。(3)罷免案的提出必須符合法定人數。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會議上,主席團、常委會或者十分之壹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4)罷免案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罷免的對象、理由,並向會議提供有關材料。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有權罷免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