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制度的制定:
1、如果勞動者的工資結構中包含績效工資,必須是雙方約定壹致的,公司是不能單方面從原有的固定工資中拆分出壹部分作為績效工資;
2、績效考核的具體考核內容必須合理合法的,這包括考核的指標、標準、結果及相對應的績效工資浮動機制等內容;
3、績效考核制度必須要經過民主制定程序及公示,並履行了告知員工的義務。
績效考核結果的應用:
1、績效考核的結果是必須要員工簽字確認表示認同的;如果員工不認同,那麽公司是要提供給員工績效申訴的通道;
2、對於員工認同的績效結果,在績效工資扣減上,要和考核制度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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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壹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