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如果僅僅是簽訂了《購房意向書》,如果《購房意向書》中已明確了房產買賣的主要條款,這些主要條款有:價格、房屋位置、付款時間、過戶時間、交房時間等,則可視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家有權選擇要求賣家繼續履行該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要求解除合同的,可選擇定金罰則,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也可選擇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按房屋上漲的差額賠償妳的損失。不過,大多數《購房意向書》都不全部具備上述條款,因此,不能視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家只能通過定金罰則來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賣家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房屋上漲的損失,還可以主張賠償。
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處理方法
1、逾期交付房屋糾紛。逾期交房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開發商本身怠於履行的因素,也有行政主管機關強制變更規劃、采用新型配套設施等開發商不能控制的原因。不管什麽原因,只要不構成不可抗力,賣方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權屬證書缺失引發的糾紛。買房人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取得房產證的原因比較復雜,如開發商土地使用手續不合法,開發商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開發商違章建房等。在此種情況下,買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等。
3、壹房二賣糾紛。由於兩份合同涉及的標的為同壹房屋,而開發商已將房屋交付給其中壹份合同的相對人,該違約行為致使另壹份合同的相對人與開發商之間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消法》已經確立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原則,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實踐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實際情況,在《解釋》的第8條、第9條中明確規定了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因出賣人惡意違約和欺詐,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五種情形:壹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俗稱壹房二賣);三是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上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人四是在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五是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由上述五種情形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買受人除可申請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這些規定將有利於有效制裁和遏制欺詐、惡意違約等摒棄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損害市場交易安全的行為,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制度的確立。
4、房屋質量糾紛。此類糾紛包括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後經檢驗確屬不合格,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等情形,買房人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並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損失等。對於買房人來說,在接收房屋時壹定要查驗開發商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書、工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並對交付的房屋進行驗收。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處理方法的全部知識就跟大家介紹到這裏了,買賣合同的糾紛是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如果對於這方面的知識不是很了解的話,就會給自己帶來更多的麻煩,所以壹定要對其有壹定的了解。這樣就會比較容易解決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