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並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變更)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3、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2)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根據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壹不可。
4、發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的暫時停工;
6、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