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護公有財產安全,促進管理工作和業務活動的開展,根據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制定的辦法。本辦法適用於總公司和各專業公司(不包括有獨立人事管理權的專業公司),其它所屬企業可參照執行或另行制訂管理辦法並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在壹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總公司財務本部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法律依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保障機關運轉,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即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經費在國務院系統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