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大全 - 工傷事故怎麽賠償

工傷事故怎麽賠償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

1、造成壹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喪葬補助金、壹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壹、工傷事故賠償標準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康復費。賠償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壹並予以賠償

3、夥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於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夥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夥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夥食補助費。

4、交通食宿費

(1)關於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2)關於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

二、工傷事故賠償誰負責

1、職工發生工傷的,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產生的費用由工傷保險承擔,工資由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工傷保險的話,工傷產生的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

2、《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夥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三、工傷賠償程序

1、進行工傷認定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後,作為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認定了。

對於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經認定為因工受傷後,緊接著的就是要確定傷殘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期限,可以分為三種。

壹是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壹般來說,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如果說是在海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南通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二是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是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賠償,所以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把握好初鑒和復鑒的期限。

3、申請工傷待遇賠償

工傷認定也好,工傷等級鑒定也好,歸根結底是要進行工傷待遇賠償,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害。

對於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期限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壹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裏需要註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壹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期限。

另壹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期限期間為壹年,該仲裁期限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壹)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壹)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