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資格證考試在每年4-5月份。
國務院《護士條例》中所稱護士,是指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
為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國衛生專業初、中級技術資格以考代評工作正式實施。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級別技術職務要求的水平與能力,作為單位聘任相應技術職務的必要依據。
相關事宜:
1、報考者學歷要求,是指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關於兩年制護理學歷問題:入學時間在2008年5月12日《護士條例》實施之日前,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取得普通全日制護理、助產專業兩年制學歷證書的,可以準予註冊。在2008年5月12日後入學的,應當符合《護士條例》第七條有關規定。
2、報考護理學(師)的考生須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壹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各科目成績當年有效,不再進行滾動管理。
3、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全部實行電子化,考試成績合格者均需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中國衛生人才網下載打印成績合格證明。
4、考生網上報名時須嚴格按照網上照片制作要求上傳照片。
5、成績發布及成績合格證明打印。 考生於考後45個工作日後登錄中國衛生人才網憑本人準考證號和有效證件號進行成績查詢並下載打印成績單。考試合格線公布後,合格考生需打印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有效證明。
以上內容參考:職業護士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