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壹經確定,就要在秘密載體上作出明顯的標誌。標誌方法應按《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2010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保密法修訂草案。
擴展資料:
某壹國家秘密事項泄露後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已發生明顯變化,或因工作需要,原接觸範圍需作很大改變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及時對該事項的密級加以變更。情況緊急時,可以由上級機關直接變更密級。變更密級的內部工作程序與確定密級的壹般程序相同。
某壹國家秘密事項公開後無損於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或從全局衡量公開後對國家更為有利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及時解密;情況緊急時,可以由上級機關直接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