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價是壹種保護自己財產的合理行為。
土地劃撥轉出讓的手續怎麽辦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劃撥國有土地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交納土地出讓金後,可以轉化為出讓土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壹般為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
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