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國企、城鎮集體企業、外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它城區公司、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團組織以及在職員工存繳長期的住宅儲金,公積金包括了四大含義。
壹是公積金只城鄉創建,鄉村不創建公積金規章制度;二是僅有在職員工才可以創建公積金規章制度,無工作的城鄉居民、離退休職工不推行公積金規章制度;三是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存繳職工本人存繳,所有存進員工住宅個人公積金;四是住房公積金是員工按照規定儲存專項用於住宅總支出的住房儲金,具備積累性和專用性2個本質特征。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政策依據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重要政策依據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公積金管理辦法於1999年3月17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根據,4月3日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在2002年3月24日開展修定。最新公積金管理辦法全篇包含通則、組織以及崗位職責、存繳、獲取與使用、監管、罰則、附錄***七章四十七條。依照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企業理應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備案,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後,到受委托金融機構為根本單位職工申請辦理住宅個人公積金開設辦理手續。
公積金的繳費基數和公積金比例住房公積金是依照員工自己上壹年度平均月工資做為繳費基數,公積金比例最少為繳費基數的5%,最大為12%,由單位職工自己依照同比例交納;新參加工作的員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逐漸繳存,以自己當月工資做為繳費基數;新加入職工從調進企業發工資生效日繳存,以員工自己當月工資做為繳費基數。
員工本人存繳的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在每個月發放薪水中代收代繳,企業應該於每個月派發員工工資生效日5日內將企業存繳和為員工代交社保的公積金扣繳到公積金資金,由受委托金融機構記入員工住宅個人公積金。公積金自存進員工住宅個人公積金生效日依照國家規定年利率計算利息。
住宅公積金的使用範疇依照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公積金僅有在這裏幾類情況下才可以獲取與使用。壹是選購、修建、拆建、維修自住住房;二是退休、退休;三是徹底喪勞,並與用人單位停止勞動關系;四是出國定居的;五是還款買房貸款本金的;六是租金超過家中薪資收入的相關規定的比例。職工死亡或是被宣告失蹤的,公積金應由法定的繼承者、受遺贈人承繼。
員工提取公積金,應當持獲取證實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審理申報生效日3日內做出準許獲取或是禁止提取確定,並告知申請者,準許提取由受委托銀行申請付款辦理手續;繳存職工在挑選、修建、拆建、維修自住住房時,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
壹是有著保障。單位及員工繳存,可以為員工迅速地處理住房難給予經濟保障;二是具備互幫互助性。創建公積金規章制度可以有效地建立和產生買了房子員工協助沒房員工的機制和方式,而公積金在資金層面為沒房員工帶來了協助,展現了員工公積金的互濟性;三是具備非營利。每壹個城區在職員工自參工之日起至離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這壹段時間內,都必須要交納本人公積金,那也是員工享受的薪資福利之壹。
總的來說,住房公積金是依據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而創建的壹項員工保障性住房的儲金規章制度,具備客觀性、強制、非營利、退還性等特性。是提升員工住房結構,提升員工保障性住房水準的關鍵現行政策措施,具備較為重大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