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的中止指的是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資產資不抵債,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等情形導致的程序中斷。終止指的是清算程序已經按照法律規定完成並辦理了註銷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客觀:《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