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居民身份下最終居民身份的判定,協定規定了確定標準,按照先後順序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居處;國籍。
雙重國籍,是指壹個人擁有兩個國家的合法公民身份,也就是擁有兩個國家的國籍。即壹個人通過壹個國家的法律獲得該國國籍,又在另壹個國家再壹次通過該國的法律獲得該國國籍,就被視為擁有雙重國籍。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對於國籍的積極沖突,各國沖突法多區分不同情況,采用下列方法解決:
(1)如果當事人的兩個或多個國籍中,有壹個是內國國籍,則壹般以內國國籍優先,即以內國法為當事人的本國法。因為每個主權國家均有權決定誰是它的公民,而沒有義務屈從於另壹國的相抵觸的規定。
(2)兩個或多個國籍均為外國國籍時,各國的實踐不壹致,主要有以下解決方法:
①當事人住所或慣常居所所在地國的國籍優先。
②按國籍取得的先後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