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不同。財產在壹定意義上就具有企業和出資者雙重所有的性質。相比之下,資產則只歸企業所有;財產屬於自有資本的範疇,資產就成為財產的轉化形態或運用形態;財產既是資本的產物,又是資產的產物;資產是與負債相對應的;相比之下,財產則不與負債相對應;
2、可支配程度不同。財產就像是永遠躺在地上的房產、銀行的存款,不能直接創造收益,但可以隨意支配。而資產是可以給帶來收益,同時也有虧損的風險,但卻不能隨意支配;
3、意義不同。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有控制的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是企業、自然人、國家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來計量收支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收入、債券和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條
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制定。
第十條
國有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