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的意思是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是商業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
基本分類:
標的物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同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壹切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壹般地有四類:壹是有形財產,指具有社會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
二是無形財產,指具有社會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托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
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技術開發合同中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
標的變價:
所謂執行標的物變價,又稱被執行財產換價,是指執行機關將被執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強制出賣,以實現物狀財產轉換為金錢財產,並以所得價金清償債權人債權的執行措施。對執行標的物變價這壹執行措施,中國司法解釋中也有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4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財產無法委托拍賣,不適用拍賣或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需要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交由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組織變賣。”
在實踐中,被執行人沒有現款可供執行時,需以金錢以外財產為執行標的物的民事執行案件很多,因該財產不能直接清償金錢債權,需要先將之變換為金錢,然後清償債權。這種司法實踐中將被執行人的財產變換為金錢的執行程序,就是變價程序或日換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