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擬定有關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及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及工作規程,督促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貫徹執行。
(2)組織實施出入境檢驗檢疫、鑒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國家實行進出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境驗證管理;組織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前期監督和後續管理。
(3)組織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組織實施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監督管理;負責進出口食品衛生、質量的檢驗、監督和管理工作。
(4)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組織管理進出口商品鑒定和外商投資財產鑒定;審查批準法定檢驗商品的免驗和組織辦理復驗。
(5)組織對進出口食品及其生產單位的衛生註冊登記及對外註冊管理;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標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出口質量許可並負責監督檢查;管理和組織實施與進出口有關的質量認證認可工作。
(6)負責涉外檢驗檢疫和鑒定機構(含中外全資、合作的檢驗、鑒定機構)的審核認可並依法進行監督。
(7)負責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壹般原產地證的簽證管理。
(8)負責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的統計工作和國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咨詢服務。
(9)擬定出入境檢驗檢疫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有關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收集和提供檢驗檢疫技術情報。
(10)垂直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1)開展有關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按照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和檢疫協議的實施工作,執行有關協議。
(12)承辦國務院及海關總署交辦的其他事項。